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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房主将房子卖给别人,后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又将房子抵押出去。导致买房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受到损害。下面

  对于原告陈其成来说,自己主张的权利似乎理所当然;对第三人王浩池来说,自己似乎更像被告;而被告陈凤强,破罐子破摔,倒“逍遥自在”。这个发生在珠海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让当地法院费尽了脑筋。

  从2004年5月至今,这场历经2年的房地产纠纷,涉案金额寥寥无几,却让审理案件的法官操心不已。在原告、第三人双方对自认为该得的权益前途未卜之时,案件命运的操盘手——主审法官,也在为法律适用问题而左右为难。

案情经过

  简单地说,就是被告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层楼分别“卖”给了两个人。前者(原告)实际支付房款并入住;后者(第三人)借与其款,被告以房屋作抵押。

  1999年8月,陈其成与陈凤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涉及住宅楼第二、三、四层共3个单元住房。2000年2月前,陈其成把房款交付完毕并入住至今。陈其成称当时因付完房款后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就搁置未办。

  2000年3月,陈凤强向王浩池借款,并约定以住宅一套(即本案原、被告诉讼第四套房屋)作抵押,并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交由王浩池保管。王浩池于2002年4月以陈凤强借款逾期分文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判决:双方虽约定以房地产作抵押,但所抵押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两证内容不一致,且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对于王浩池主张的以房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判决陈凤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王浩池借款及利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浩池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便依法查封了产权仍然登记在陈凤强名下的住宅楼第四层房屋一套。

  自己购买并居住两年的房子突然被查封,陈其成焦虑不安。2002年10月,陈其成以陈凤强已将该房转让于他,并已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执行局于2003年9月作出裁定,认为陈其成与陈凤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前,并已交清了房款,房屋亦交付使用,应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但该转让行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凤强的名下,如认定陈其成的异议理由成立,不足以说服申请执行人,因此建议陈其成在 15天内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与被执行人房产转让之效力,但陈其成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程序。为尊重诉讼结果之效力,裁定驳回了陈其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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