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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2009年10月20日交房。但是过了几个月后,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杜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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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来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买房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还发上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享有解除权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就消灭。

  因此,本案中的杜某应该先催告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开发商经过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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