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工程律师 > 律师文集 > 工程安全事故>正文
分享到:0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关于房产归属仍然争议不断,顺义法院近日就出现了一个“难搞”的案件:丈夫出资购房,登记在妻子名下,如今二人离婚,房子该归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王女士与刘先生均是再婚。婚后,刘先生把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获得30万元房款,重新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全过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如今,这套住房价约值80万元。年初,王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王女士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先生出资购房可视为对王女士的赠与行为。

  刘先生否认赠与,他说房屋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并非赠与王女士。而且考虑自己退休、月收入不足千元的情况,也不具备一次性赠与30万元房屋的经济实力。  

  刘先生的律师认为,争议房屋是刘先生变卖婚前房产购买的,可视为刘先生个人财产的转化,故房屋仍应属于刘先生。即使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也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多万元后的一半。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年内,由刘先生给付王女士财产折价款5万元,给付该5万元后10日内,王女士协助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现实案件并非都能如此顺利,而房产纠纷又是诸多离婚案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据法律,类似案件该如何判决?

  法官认为,可以大致划分三种情况: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主要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份额。

   

扫一扫关注杭州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