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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买卖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典型案例。

  法官开方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诉陆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范金发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情叙述:

  2007年8月4日,范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陆某将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新村22幢3单元101室房屋以13.8万元价格转让给范某。范某应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5万元,交付房屋和房产证时付房款8万元,过户时支付余款8000元。

  同年8月26日,陆某依约交付了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书,范金法依约付了13万元并入住该房。但是,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陆某竟失踪了。

  同年9月24日,陆某因另一借款纠纷被起诉,登记在陆某名下的该房产被查封保全。

  此案判决生效后,范某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平湖法院裁定:范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于是,范某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但嘉兴中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开方: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买卖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典型案例。

  房产属于不动产,交易中环节多、手续多,比较复杂。出卖房产一方如果动机不纯,再加上买受方不了解过户的重要性,很容易给卖方钻空子,造成本案、或者一房两卖等情形,从而导致善意的买受方支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产,甚至最后连房款也难以追回。

  为防止类似现象发生,建议:

  一、买受方要充分了解和熟悉房产买卖的各个环节和法律规定,特别要认识过户手续的重要性;

  二、买卖房产尽量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

  三、在订立合同前要到房管局查明房产证件的真伪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

  四、除了预付少量定金外,房款最好在房产过户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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