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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以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多种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抚养权、抚养费,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判决抚养权归我方,女方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

3、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获取60%房屋份额款项,仅支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4、驳回女方夫妻债务、家庭暴力、婚外情、损失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几乎容纳所有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该案的判决也近乎是一本教课书,有着融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社会人情的综合功能。

委托人积极寻求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帮助,成功将该离婚案圆满办结,在对方出示开房记录的情况下以及报警记录等众多证据情况下成功抗辩,法庭未采纳本案存成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据此也不支持对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结合双方家庭对于房屋出资的投入程度以及男方对于家庭实际贡献,法庭采纳了庄律师多分财产的代理意见,我方多分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女,1979年生,某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所地在玄武区。

被告刘,男,1976年生,某公司员工,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4月育有一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多次与同事、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家庭没尽到应尽的义务。赵发现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刘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对赵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赵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另外刘还仿造证据,虚构债务,企图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赵对与刘共同生活再无信心,现诉至法院。

原告赵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招生银行客户历史交易查询单,借条、个人贷款分户查询回单,广发银行对账单、艺龙旅行网的订单记录、苏州某宾馆的开放记录、病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刘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每月900元的抚养费,每月探视一次。财产中的房子要求原告得25%,被告得75%,贷款共同偿还。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中的婚姻状况认可,其他不认可。

被告刘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了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据、定金收据、2009年12月16日收条、2009年12月10日收条、个人同城转账凭证、2009年9月28日收条、银行客户回单、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2011年12月14日收条、借条、南京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南京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情况说明、声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单、南京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4月11日育有一子刘某。2011年8月1日22时50分,原告赵因婚姻问题与被告刘发生矛盾,报警称被告刘在家里打了她;后原告赵到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5日23时38分,原告赵报警称刘因与其房产纠纷起诉到法院担心自己败诉,对其实施暴力,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发性软组织外伤。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双方于2011年11月18日开始分居。

2009年9月,刘父亲出售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某房屋,房款转让价款605000元。2009年9月26日,原告赵代为收取了该房屋定金10000元,原告赵陈述该定金10000元已交给刘父亲;2009年9月28日,刘收到该房款50000元,后交给原告赵;2009年12月16日,原告赵代为收取该房款5000元。原告赵带刘父亲支付了应有刘父亲承担的税费6050元。

2009年9月,原被告购买坐落于南京市下关区某房屋,总价80万,其中首付60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原被告因该房支付契税8000元,中介费8000元。原告赵认可将收到的该房款中的595000元用于支付该房房款。该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赵,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截止2012年10月9日,南京银行贷款本金金额14万元。

另查明,原告赵出具《借条》七份,第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郑霞荣借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房产,特立此据。2009.9.26”;第二份《借条》载明“今向某人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来购买房产,特立此据。2009.9.30”;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孙某借现金肆仟元,用于支付律师费,定于2012年7月13日前归还。20117.14”;第四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孙某借现金壹万元整,用于支付金陵鉴定所鉴定费用,暂定于2012年9月2日归还。此据!2011.9.3”;第五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和孙某借现金伍仟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借款期限壹年。2011.11.18”;第六份《借条》载明:“今向孙某和周某借现金壹万元整,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定于2013年8月8日前归还。此据!2012.8.8”。2011年7月15日,原告赵支付律师费4000元。原告赵向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预交的鉴定费用已退还原告赵。

被告刘出具《借条》或者《借条》四份,第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父亲、刘母亲购定淮门某房屋房款陆拾万零伍仟元整分十年归还。2009年11月20日”;第二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用于归还刘现贷款购定淮门某住房。本期9月9日还款壹万贰仟元整。2011.9.8”;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壹万元用以归还房贷。2011.12.14”;第四份《借据》载明:“今借贺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用于房贷偿还。此剧!2012.7.3”。

再查明,原告赵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月平均工资约为3489元。被告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工资收入总额为70922.26元。被告刘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偿还银行房屋贷款30000元。

原被告一致同意目前在各人处的房款、住房公积金归各人所有,不要求法院处理。【余略】

综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其予刘某(原被告儿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双方均同意其予刘由被告刘直接抚养,但双方就抚养费标准以及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原告赵的工资收入实际,本院酌定原告赵按月7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刘某独立生活时止。针对探视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及子女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原告赵每两周探视刘某一次为宜,上午接走,次日17日前送回,对此被告刘应予协助。关于房屋分割。房屋经评估其价值为116.16万元,被告刘主张要房屋,原告赵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补偿款。鉴于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本金余额14万元未偿还,且双方均同意被告刘主张房屋所有权,故可将尚欠贷款本金余额14万元从房屋总价值中 扣除,贷款本金14万元由被告刘负责偿还,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价值102.16万元进行分割。由于被告刘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刘应当给予原告赵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鉴于被告刘需要直接抚养小孩,从均衡双方利益出发,本院酌定房屋补偿款为41万元。关于原告赵认为被告刘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原告应当多分财产的问题。原告赵关于被告刘存在家庭暴力和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证据不足,同时双方均由扩大债务之行为,故原告赵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赵认为房屋内的个人衣物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刘在审理中打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鉴于被告刘是在审理中打原告赵,该损失赔偿问题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刘在审理中打原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赵因被打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费的数额,现被告刘同意赔偿原告赵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700元,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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