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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具有什么样的效力?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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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二、律师分析

三、相关法条

四、相关文书范本

正文:

【案情简介】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郯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为“婚后共同购买单位房改房一位归被告肖某所有,房屋折价15000元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房屋过户需要的费用由被告肖某承担”。事实上,肖某和该案原告至今仍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肖某也既未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按照调解书的该条约定支付给王某房屋折价款(及子女抚养费)。

  2011年2月28日,刘某以肖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具状起诉,以肖某2010年10月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刘某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肖某、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楼房买卖过户手续。

  原告刘某主张该案中肖某因法院判决取得产权,可以转让,且认为该案可适用物权法;被告肖某认同原告刘某的主张;第三人认为该案被告已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且本案不适用物权法,即使适用物权法,被告肖某因对该不动产不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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