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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遗产一定要先办公证吗?

    一套100万的房子公证费要上万元

    嘉兴一对母子觉得这笔钱不该收

    把建委告上了法庭

    建委说,这个案子很有社会意义,建议公证费适当调低

    王娜(化名)的丈夫今年1月去世了,她和儿子想要继承丈夫在嘉兴的一处房产,至今都没能办成。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说,没有继承权公证书,就不能办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而要办这个证,要支付遗产价值的2%作为公证费。

    王娜估算了一下,上百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公证费就得付上万元。她想不通,为什么非得要这张昂贵的证书?

    于是,她将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其立即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昨天上午,此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律师激辩一个多小时,辩论焦点在于是否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书”。

    被告: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项,证明凡是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原告:这个通知违反了公证法有关规定,非法定公证事由,当事人不一定要办理公证。

    被告: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原告:行政机关这样的通知,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是不可以的。

    被告:继承权公证书是房产机关审查房产继承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原告:我国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有这些法定证据的情况下到被告处办理的,应该要及时办理。

    旁听席上有人说,王娜打官司,是因为公证费太高,而行政诉讼费才50元,加上律师费,也用不了上万元。王娜驳斥道:关键不是公证费的高低,而是建委强制要求我们办公证是违法的,“我不光为自己打官司,这个事千家万户都会遇到,今年不遇到,明年后年总会遇到。”

    原告律师:沈阳相似案例胜诉

    王娜的代理律师王爱华说,他对这个案子很有信心,当初一看到这案子就接了。

    据他了解,早在2005年沈阳市就有一个类似判例。

    雷某拿着父亲生前留下的书面遗嘱,前往沈阳皇姑区房产局申请对父亲房产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产局以雷某申请不符合“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规定,未给办理。最后,雷某诉至法院,并且胜诉。

    判决书明确写着:建设部、司法部的联合通知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也非法规,其效力低于《继承法》。另外,上诉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审批手续,是形式要件审查,无权也无需对遗嘱的实体内容及效力进行认定。

    嘉兴建委:建议公证费适当调整

    昨天,嘉兴建委的机关法定代表人陶金根也出庭了。他说,这个案子确实很有社会意义,他特意来听听。

    “因为不想花公证费状告我们单位的,还是头一次,我们对他们选择诉讼维权的方式表示理解,毕竟1万多元的公证费不是小数目。”

    不过,他同时表示,也会向上反映这个情况,看看是否可以调整公证费用,对于“继承权公证书”这类公证,能否设定一个老百姓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

    公证服务收费有标准

    昨天下午,省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相关文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例收费,20万元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

    如此计算,价值100万的房子,公证收费是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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