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工程律师 > 律师文集 > 工程款纠纷>正文
分享到:0

  拖欠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并不陌生,每年都有相关的事情发生。如果工地上的工人和老板拖欠或不支付,那么工人应该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人如何讨要拖欠的工资呢?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三种方式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工人怎么索要工程欠薪款

  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人索要工程欠薪的两个方法:

  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解释合同其他条款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根据其他条款补充支付期限条款的内容,应当从合同的文意出发,尽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结合相关条款,使得合同内容逐步具体和明确。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条款与工人款支付期限联系最为密切,除了结合《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约定内容,还要结合《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二、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三种方法

  1、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

  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

  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案件简介:

  一起典型拖欠农民工工程款案件,历时两年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2007年5月2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铜川镇人民政府将东胜区补拉塔移民工程第五标段的建设工程发包予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签订了《东胜区塔拉壕镇补拉塔移民住宅小区开发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东胜区自然人李某,负责全部工程的建设和工程结算。此后,李某挂靠包头某建筑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后来,李某又申请注册了一家以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鄂尔多斯市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鼎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施工,李某委托弟弟李二、亲属张三联系赵某,并将第五标段中31、32号住宅楼的施工项目发包给赵某施工队进行大包施工。于是赵某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但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施工进入冬季停工后,赵某、张某简单补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每平米价款为760元。第二年,赵某继续组织施工。在施工中,赵某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同时李某的鼎某房地产公司、李二、包头某建设公司从铜川镇人民政府领取了大部分工程款、李二也支付了赵某一部分工程款。

  依据图纸赵某完成了工程的土建、水、电、暖等全部施工义务。2009年9月25日发包人铜川镇人民政府接收了该项工程,并交付移民业主使用。但没有同实际施工人办理任何交接手续。

  此后,李某、李二、张三等人均不给赵某结算工程款。致使实际施工人的赵某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争议。

  提起诉讼

  2010年12月,赵某以协议签订人李二(李二未签字)、张某为被告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被告李二、张某拒不承认赵某为其工地施工,以此达到合法侵占实际施工人赵某的剩余工程款,由于赵某手中除协议和图纸会审签字等证据外,再无其他证据,由于二被告只委托代理人出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奈之下,赵某被迫撤诉。此后,赵某以合同诈骗到东胜区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予受理。

  赵某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于2012年找到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帮助,并委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代理,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占胜律师负责代理本案。

  为了避免发包人不承认赵某为实际施工人的诡辩,代理人决定将建设方的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包头某建筑公司、李某、以及李某的鼎某房地产公司、李二、张某共计七个利害关系的主体立为被告,并再次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判决结果

  本案历时两年,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依据,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被告李二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并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终于在2014年1月14日做出(2012)东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一、 被告李二给付原告赵某671474元的工程款及其4年多的银行同期利息;

  二、鉴定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8848元,由被告李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李二败诉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李二没有到庭应诉,二审人民法院做出撤回上诉的裁判结果。

  对于要求拖欠工资的情况,要注意最好是按月发放工资。如果真的不能按月发工资,也要约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不要等到年底才讨薪,更不要等项目完成后很久才讨要欠款。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扫一扫关注杭州工程律师